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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至21日是全国科技活动周。根据省、市地震局的要求,借助科技活动周这一有利时机,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防震避震常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如下:
一、《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二、防震常识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9日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管理办法》已经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十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周 齐
二○○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局是全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生命线工程: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粮库及医院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血库等。 2、能源工程: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水库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信工程: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和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4、交通工程: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和跨度大于1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Ⅱ级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5、特殊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堤防、储油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等。 6、其他重要工程: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位于Ⅶ度烈度区内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用房;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楼、综合教学楼、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设施。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以及地震断裂带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市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省外单位必须持有甲级资质证书,并经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初审,报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或核审,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制度。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定,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证明。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凡属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缺少其中一项者,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类别和工作量大小协商确定,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总概算。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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